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(2008)偃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,认定沈文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。刑期自2007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。宣判后,被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。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(2008)洛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沈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;2013年10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沈文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