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

刑事判决书

旗下栏目: 刑事判决书

张建峰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本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(2006)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,认定张建峰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2万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

本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(2006)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,认定张建峰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2万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刑期自2005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9月22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6年3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建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责任编辑:国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