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(2013)石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,撤销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(2012)淮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常怡魁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中缓刑的适用,与此次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8千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8千元。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至2020年2月7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3年8月14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常怡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