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审理查明,原判认定,2010年10月27日13时许,杜锋星、刘金磊伙同蒋少雷预谋后,将张某某强行拉进杜锋星驾驶的面包车中,带至禹州市一养猪场内,后向张某某的父亲索要100万元。期间,杜锋星用小刀将张某某的臀部捅伤,从张身上搜出现金1千余元和一块价值3420元的手表。10月28日,张某某被迫让妹妹给其汇款1千元。杜锋星等人得知张家人报警后,向张某某提出放其回家,但不许报警,并提供账号让其汇款,张某某同意后于10月29日被放回,同日张某某给杜锋星3千元。后张某某接到杜锋星索要钱财电话又于11月3日给杜锋星汇款7万元。刘金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,不予采纳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