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(2008)登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,认定刘现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1.5万元。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8年3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刘现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;于2013年10月16日对刘现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现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