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

刑事判决书

旗下栏目: 刑事判决书

姚纪光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(2010)襄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,认定姚纪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5万元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5千元;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

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(2010)襄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,认定姚纪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5万元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5千元;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8.5万元。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。宣判后,姚纪光不服提起上诉,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(2011)许中刑二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姚纪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责任编辑:国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