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审理查明,原判认定,2010年1月底2月初,宋祖杨多次给谷某某打电话和发信息,限三日内准备14万元,否则将对其家人实施伤害。2月3日夜里,宋祖杨到邱集乡医院谷某某家拿钱未遂逃走,于2月6日又要求谷某某给其汇钱。同日,谷某某的妻子给宋祖杨汇款11000元后,宋祖杨又多次打电话发信息进行威胁。案发后,赃款已全部退还。2009年、2010年,宋祖杨伙同陶刘杰等人驾驶摩托车窜至鹿邑县某村东头、路上等处,抢劫3次,抢走三被害人现金共690元及手机3部、邮政储蓄卡、农行卡、身份证各一张。2015年7月16日缴纳罚金5千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