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(2007)新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,认定安书民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5千元。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。宣判后,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。本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(2008)郑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安书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安书民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