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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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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瑜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(2012)新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,认定宋瑜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。宣判后,宋瑜提出上诉。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(2013)驻刑二终字第3

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(2012)新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,认定宋瑜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。宣判后,宋瑜提出上诉。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(2013)驻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该狱以罪犯宋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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