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(2012)孟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,认定宋新利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宣判后,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。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了(2013)焦刑三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,认定宋新利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4.5万元。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3年5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该狱以罪犯宋新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