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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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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松林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(2012)牟刑初字第5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柳松林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;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86133.6元。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

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(2012)牟刑初字第5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柳松林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;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86133.6元。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4年1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柳松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责任编辑:国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