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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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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志光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(2013)新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,认定蔡志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。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

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(2013)新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,认定蔡志光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。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蔡志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责任编辑:国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