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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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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国文假释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(2013)魏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,认定罗国文犯强迫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。宣判后,罗国文等提出上诉。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

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(2013)魏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,认定罗国文犯强迫交易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3万元。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。宣判后,罗国文等提出上诉。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(2013)许中刑二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该狱以罪犯罗国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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