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作出(2001)漯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王振亭犯抢劫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(2001)豫法刑二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将王振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八年。刑期自2004年3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。本院于2006年1月23日对王振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;于2008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于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;于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振亭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