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(2008)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,认定王建锋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。宣判后,王建锋提出上诉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(2009)豫法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王建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建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