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了(2011)叶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,王宗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。刑期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。宣判后,王宗民提出上诉,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了(2011)平刑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2年3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宗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