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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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贾学义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(2007)南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,认定贾学义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罚金3万元;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3千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

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(2007)南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,认定贾学义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罚金3万元;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3千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罚金3.3万元。刑期自2006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。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贾学义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;于2014年1月22日对贾学义减去有期徒刑1年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贾学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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