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(2008)新密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,认定蔡云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7千元;原判决因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2.4万元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3.1万元。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。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蔡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