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(2008)新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,认定李绍生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,没收接受贿赂款104500元,没收基金、金融机构存款、债券、股票等非法所得3118523.22元。刑期自2008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。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李绍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2013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绍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