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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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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松涛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(2000)许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,认定李松涛犯抢劫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2千元。宣判后,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作出(2000)豫刑一终字第568号

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3日作出(2000)许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,认定李松涛犯抢劫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2千元。宣判后,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作出(2000)豫刑一终字第568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1年1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对李松涛减为有期徒刑19年,剥夺政治权利八年,刑期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;本院于2005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07年6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0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于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松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责任编辑:国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