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(2008)新牧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,认定褚新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8000元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刑期自2007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。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2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。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褚新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;2013年5月20日对褚新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褚新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