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(2009)宁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,认定盖文虎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止。宣判后,盖文虎不服,提出上诉,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(2009)商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31日交付执行。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对盖文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于2013年11月30日对盖文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盖文虎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