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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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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新分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(2011)开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,认定田新分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

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(2011)开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,认定田新分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1年2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田新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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