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(2011)灵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,认定王飞龙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10000元;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15000元。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1年9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飞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