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(2012)魏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,认定王见彬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。宣判后,王见彬不服,提出上诉。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(2012)许中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见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、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