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(2011)巩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,认定王正杰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8000元。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正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