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(2007)管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,认定王清堂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50000元。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8年1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王清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清堂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