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(2012)华区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,认定贾涛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。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。宣判后,贾涛不服,提出上诉。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(2012)濮中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贾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