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4日作出(2008)一中刑初字第2745号刑事判决,认定陈小西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22000元。刑期自200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(2009)高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,维持对陈小西的定罪量刑部分,对所判刑期更正为自200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9年4月23日交付执行。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对陈小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小西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