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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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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宗岭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(2008)商睢区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,认定陈宗岭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8年4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

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(2008)商睢区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,认定陈宗岭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8年4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陈宗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于2013年5月20日对陈宗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宗岭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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