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(2008)巩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,认定陈小会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四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8年3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陈小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小会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