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(2010)新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,认定陈占胜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;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8000元。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止。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。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陈占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占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