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(2006)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,认定银天义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刑期自200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7年4月12日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对银天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于2012年5月25日对银天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银天义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