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(2007)安少刑初字第8-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郭珍付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罚金20000元,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5000元,互负连带责任。刑期自2006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。宣判后,同案犯不服,提出上诉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(2010)豫法刑三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0年10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郭珍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珍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