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(2010)辉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,认定郭小利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。刑期自2010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。宣判后,郭小利不服,提出上诉。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(2011)新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1年3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郭小利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