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(2010)魏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,认定邢晓强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刑期自2010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。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。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邢晓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邢晓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