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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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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伟峰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(2008)新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,认定连伟峰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25000元。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8年11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

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(2008)新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,认定连伟峰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25000元。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8年11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连伟峰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责任编辑:国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