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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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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明欣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(2012)襄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,认定赵明欣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80000元。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止。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。刑罚执

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(2012)襄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,认定赵明欣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一年,并处罚金80000元。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止。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明欣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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