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(2010)解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,认定赵庆洋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。宣判后,赵庆洋不服,提出上诉。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(2011)焦刑二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1年1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庆洋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