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(2009)金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,认定王志军犯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9年3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对王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志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