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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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屈晓伟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(2008)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,认定屈晓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刑期自2007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。宣判后,屈晓伟等提出上诉。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了(2008)郑刑一

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(2008)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,认定屈晓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10万元。刑期自2007年4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。宣判后,屈晓伟等提出上诉。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了(2008)郑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屈晓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;2014年1月22日对屈晓伟减去一年四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屈晓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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