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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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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金旺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(2010)许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张金旺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;张金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。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。宣判后,附带民事

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(2010)许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张金旺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;张金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。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。宣判后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同案被告人均不服,提出上诉。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,于2010年11月6日作出(2010)豫法刑三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0年12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金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责任编辑:国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