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(2005)北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,认定刘树兵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。刑期自2005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5年7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对刘树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,刑期至2017年4月10日止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树兵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