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(2008)登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,认定刘伟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刑期自200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8年8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刘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止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