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(2011)登刑初字第4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冯玉奇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冯玉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6153.06元。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。宣判后,冯玉奇不服,提出上诉。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(2012)郑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维持对冯玉奇的量刑定罪部分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2年9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冯玉奇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