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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旗下栏目: 刑事判决书

王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经审理查明,原判认定,2000年9月一天晚上,王怀刚,王小龙伙同张伟、杨三等人在许昌市古槐街对靳某某、李某某、兴某进行殴打后,将其三人绑架至许昌市天同旅馆继续殴打。次日早晨又冒充公安人员窜到许昌市半截河乡马某家,将靳某某,王某某,马某合伙盗窃

经审理查明,原判认定,2000年9月一天晚上,王怀刚,王小龙伙同张伟、杨三等人在许昌市古槐街对靳某某、李某某、兴某进行殴打后,将其三人绑架至许昌市天同旅馆继续殴打。次日早晨又冒充公安人员窜到许昌市半截河乡马某家,将靳某某,王某某,马某合伙盗窃的电视机、VCD、功放机、白酒等物品强行搬走,又将马某,马某等人绑架到天同旅社。当天,王怀刚等人又将靳某某等5人转押至许昌县张三州老家一空房内,对5人殴打并索要财物。第三天下午,王怀刚,王小龙等人在索要兴某家人1000元现金后将兴某放走。后索要马某家人财物后将马某放走。至第四天早上,王怀刚、王小龙一伙人才将靳某某等人放走。2000年10月23日左右一天晚上,王小龙伙同靳红献、李伟峰、王国强等人到鄢陵县吕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楼上,盗走吕的铝合金窗户扇64套,价值11587.6元。盗后,次日把赃物装车运时,被失主发现,追回赃物。2001年4月5日上午,王小龙伙同徐青峰、王飞等人到徐某某租房处,对陈某某进行殴打,抢走陈某的手机,传呼机各一部。2001年4月,王小龙等人预谋后,将息午刚放学的赵某、丁某挟持到出租车上,后拉至许昌市新兴路易烩面馆内,对二人威胁、殴打后抢走其身上的钱物价值约70元,后又挟持赵回家,向赵父索要现金300元。所得钱财挥霍。该犯系立功、主犯、一人犯数罪。

责任编辑:国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