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

刑事判决书

旗下栏目: 刑事判决书

刘动员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(2012)郑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,刘动员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(已缴纳)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2年7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

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(2012)郑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,刘动员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(已缴纳)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2年7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动员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责任编辑:国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