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(2005)洛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认定王春林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王春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498.42元。刑期自2004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。宣判后,王春林不服,提出上诉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(2005)豫法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5年10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王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,于2013年1月14日对王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刑期至2017年3月25日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春林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