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(2009)济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,认定梁彦红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。刑期自200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。宣判后,梁彦红不服,提出上诉。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(2010)济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10年7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对梁彦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刑期至2019年10月30日止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梁彦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