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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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凌皂辉减刑刑事裁定书

来源: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:国平 人气: 发布时间:2015-12-21
摘要: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(2008)伊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凌皂辉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。宣判后,凌皂辉不服,提出上诉,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

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(2008)伊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凌皂辉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刑期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。宣判后,凌皂辉不服,提出上诉,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(2008)洛少刑初字第51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判决生效后,于2008年9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。本院于2011年5月对凌皂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2013年10月对凌皂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,刑期至2017年1月1日止。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凌皂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经过监狱集体评议、公示,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,报送本院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
责任编辑:国平